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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美术学院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院研究生处指导下的全院研究生的学生自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研究生会宗旨:树立人文意识,弘扬科学文化,开展科研创作,活跃学术气氛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任务:
      (一)配合院团委、院研究生处进行研究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对学院的工作意见的反馈;
      (二)团结带领全院研究生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三)代表维护广大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增强全体研究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五)加强与院学生会和兄弟院校研究生会的联系及与其他社团的接触,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其他有意义的工作中充当纽带和桥梁作用;
      (六)带领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高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科研实践能力;
      (七)加强专业间的横向交流,增强研究生对本科生在学习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研究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
    第五条 研究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的研究生(包括统招、定向、委培)除特殊声明外凡承认本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使用本会创造的各项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的权利;
      (五)对本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批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协助树立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常设机构为研代会主席团。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主席团提议,报院团委和院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比例由各系选举产生。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研究生会于研究生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前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须经院团委和院研究生处审查认可后方可有效;
      (四)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可以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五)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因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代表资格也随之自行取消,各系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改变或撤销研代会主席团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得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由院团委、院研究生处批准始得生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举行办法,由上届研究生会或本届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草案,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主席团
      
    第十四条 主席团人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委员若干名。
      (二)研究生会聘请团委和研究生处老师担任研究生会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研究生中选聘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三)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和院研究生处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四)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行使核心领导职能。
    第十五条 主席是研究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人员,对研代会负责,一般任期两年。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任命由院团委和院学生处向研代会提名,经研代会通过,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副主席是主席的主要助手,协助主席完成对研究生会的领导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之职时,由一名副主席经研代会主席团授权代行主席之职,至下届主席补选产生。
第十七条 各委员是主席的执行助手,对主席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决议;
      (二)定期向院团委和院研究生处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三)每学期制定述职报告,并按时向主席团述职;
      (四)筹备下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向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一)委员在任期内可提出辞呈,但需提请研代会主席团会议(或研代会)及上级部门批准方可离职,在未批准之前必须履行职责;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各部人员,但需报研代会主席团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分会
 
    第二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具备独立工作条件,可以成立研究生分会,为院研究生会直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分会在学院党委和院研究生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学院研究生分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和院研究生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分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各分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院研究生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分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以自筹解决为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分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向院研究生会汇报工作,接受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院研究生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的研究生分会负责人,但对院研究生分会负责人的撤换要与学院党委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院研究生会对研究生分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否决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均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工作条例与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经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并须获得全体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送院团委、院研究生处审批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后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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